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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第一案”庭审小记 法律空白是解决难题

www.rising.com.cn  2004-8-19 13:30:00  信息源:2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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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全国“网络色情第一案”在成都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原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岷江以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此案自此尘埃落定,但对于更多的网络色情犯罪,此案审判遭遇的法律缺环也许还将持续。

  2001年,邓在成都注册成立网秀公司,并开办交友网站凤鸣网,逐渐开始发展付费用户。2003年3月,邓在VIP用户专区中增设“激情自拍”栏目,此后该栏目被举报出现大量淫秽内容。

  2004年2月,成都警方突然出现在网秀公司,将邓及工作人员挡获,并现场查获了网站内的淫秽内容(详见本报前期报道)。在这些内容中,包括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2张淫秽图片,其中一张浏览量达到5271次。

  2004年7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正式以“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名对邓岷江提起公诉。

  “我们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公诉人称。

  然而,正是这个看似清楚的罪名却遇到了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没有任何的证据说明邓岷江上传的图片是为了提高网站知名度,吸引会员付费入会,也没有证据说明邓岷江有意指使和诱导他人上传淫秽图片。

  “目前的证据不能说明我的当事人有意为之,因为即使上传了淫秽图片而被定罪为传播淫秽物品,也不能说是为了牟利。”邓岷江的辩护律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明军说。

  就是这一个微小的差别,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

  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在邓岷江一案中,虽然公诉方提供了大量证词和证物,但是只能证实凤鸣网内存在淫秽内容,而邓岷江也有上传淫秽图片的事实,但这并不能证明邓岷江是为了吸引会员和提高知名度而有意为之。

  这是邓最终只被定罪为“传播淫秽物品”并量刑1年半的关键原因。而事实上,作为一种超越地域限制的新型犯罪,网络色情取证、稽查都很难,经常“有案无人”或者“有人无证”,公安机关至今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取证、判罪体系。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色情案的法律法规,使得在审判定罪的过程中只能参考以前的法律法规。这样的局限性使得网络色情案难以适当定罪量刑,从而使网络色情的整治面临空白。

  以邓案为例,“点击率”这一网络专用名词成了量刑的焦点。由于网络传播的主要计数单位为点击率,所以“5271次的点击率”成为了控方的主要证据,但是龚明军则指出,以网络的特殊性,点击率决不能说明传播人数,“因为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的点击在上百次上千次是完全可能的”,“所以点击率不宜作为量刑的依据”。加上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涉及有关“点击率”的问题,传播人数就限制在被告网站中1000多名VIP用户中,从而减轻了邓案的严重性,令量刑得以减轻。

  龚明军辩称,由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能以点击率确定传播人数,就只能以获利金额来认定;但是此案并不能认定邓以化名上传的图片带来了多少确实的牟利,那么就没有证据证明邓岷江以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

  而事实上,随着全国网络色情整顿的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色情网站已经相继落入法网之中,等待它们的将是法庭的判决,然而,它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仍然存在和邓案同样的情形。

  “对待网络新型犯罪,怎样定罪,怎样量刑,这些目前都还是法律的盲点,在审理的时候法院往往会面临邓案困惑。”当地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目前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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