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资讯频道 >> 瑞星文摘 >> 瑞星文摘

现场直击:金山告瑞星索赔百万 葫芦案扑朔迷离
www.rising.com.cn  2003-3-21 13:05:00  信息源:华夏时报-数字华夏
广告  

  去年夏天,由金山公司发起的一场名为“蓝色安全革命”的杀毒软件降价行动,最终在媒体质疑、同行谴责、行业主管部门的喝止声中告一段落,不过,杀毒软件市场的战事并没有完结,硝烟也仍未消散。2003年3月19日,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烽火再起,双方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博杀。

  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得知了这一消息,并旁听了这次公开审理的过程。

  法律关系混淆,三被告只剩下瑞星

  原定上午九点的庭审,因为被告之一的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代表的缺席被推迟到九点三十分,随后赶来的天极公司代表最后不得不按照法律规定坐在了旁听席上。

  几家公司的头面人物都没有到场,只委派了代理律师在市场人员的陪同下出席了庭审。按照司法程序,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首先宣读了诉状,称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诋毁原告,并在网站上刊登文章,严重影响了金山毒霸和金山网镖的品牌形象,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被告的答辩称,金山公司在本案中起诉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对竞争对手所实施的一种行为。而本案中被答辩人起诉的第二和第三被告——即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商品经营或服务方面与金山公司均不构成竞争关系,因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之外的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基于此,被告认为,原告金山公司将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混淆在一起在本案中起诉,违反了起诉规定,被告建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经过5分钟的休庭合议之后,主审法官征询原告的意见,金山公司的两位代理律师经过的商议之后,决定放弃对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和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但仍然要求将瑞星公司列为被告。

  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派律师听完这一决定后,立即起身离席,匆匆走出法庭,而重庆天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却仍然坐在旁听席上,饶有兴致地听完了整个庭审过程。

  瑞星出示证据:金山毒霸并非金山公司的产品

  瑞星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金山毒霸产品,但包装盒上标明的生产厂商的名称为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瑞星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据工商调查结果,上述产品上标明的企业名称与地址并未经合法注册。未经合法注册的企业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更为明显的是,金山毒霸上标明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与被答辩人提起本案时使用的名称和地址并不一致。

  被告律师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有以中文标明的真实的生产厂名和厂址。这里的真实是指合法注册的厂名和厂址,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相互映衬。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称其为涉案产品的经营者,这种无视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经营行为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尽管在产品包装上只是多出了“股份”两个字,但瑞星抛出的这份证据还是让金山的代理律师有点失措,他对瑞星公司没有提前在开审前出示这份证据表示质疑,同时用“可能”、“也许”这样的字眼,表述这只是个印刷错误。

  不过,瑞星代理律师出示的另外一份证据,看起来就相当有力了。在金山毒霸2002版本中,明确标明其搜索引擎是DialogueSience公司的4.26版本;在2003版中,却将明确的标明改为隐蔽的使用,将4.26版本改为4.28版本。但是,DialogueSience公司曾在给瑞星公司的信函中,明确说明DialogueSience公司与金山公司的授权协议已经终止,截止日期为2001年9月,而自终止日,金山公司已无权再使用DRWEB公司的搜索引擎。

  被告瑞星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涉案产品金山毒霸2002和2003属于侵权产品。经营侵权产品的主体不能因为经营非法的侵权产品而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利。而金山公司不仅无视其与DialogueSience公司所签署的协议规定,在金山毒霸2002产品中继续使用该公司搜索引擎4.26版本,而且在双方协议终止的一年后,在金山毒霸2003中仍使用了其最新的搜索引擎4.28版本。在我国版权保护法制日益完备的今天,金山公司长达一年半时间的非法侵权经营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保护。

  公堂对薄,是滥用诉权还是营销策略

  金山告瑞星一案,是在2002年11月20日才正式向法院提起起诉的,然而在此之前,京城某家媒体在九月份就大肆炒作,爆出消息,言之凿凿地称金山已经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时,金山公司一方面在媒体上宣称其市场上升的情况,一方面却以其受到损害为由状告瑞星,并且提出一系列的宣传广告费用,折算成100万元人民币,要求瑞星公司赔偿。

  其实,在不久前,金山公司同样也因贬低别人抬高自己,被法院判定在媒体上公开向世纪豪杰公司道歉。2002年7月,金山公司在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散发的资料中称,世纪豪杰的法定代表人梁肇新是“单枪匹马”,自己则是“团队精神”,并称当年梁肇新“穿着拖鞋走着去找技术人员鲍金龙”。世纪豪杰公司认为,这些言论是金山软件有意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定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2万元。

  2002年9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对部分事实做出判决。法院认为,金山软件公司和世纪豪杰公司在软件行业中都有一定知名度,金山公司散发的材料客观上已给世纪豪杰公司造成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判定金山软件公司在国内一家IT媒体上公开道歉。11月5日,法院就赔偿金做出判决,金山软件公司赔偿世纪豪杰公司3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IT界盛产口水战早已不是新鲜事,由“口水战”引发的诉讼也连连见诸媒体。诉讼的结果往往并不是一家独赢或两败俱伤,而很可能是共赢,因为几万元的诉讼成本所引起的关注度,甚至抵得上数百万元的广告效应,难怪两家公司的高层在私下里曾经感叹:“官司打不打,由不得你,也由不得我。。。。。。”

  看着审判席上穿着法官袍的正襟危坐的法官,记者心中暗想,也许,对两家公司来说,官司输赢结果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官司的过程本身,而在这一过程中,更忙碌的应该是市场人员而非律师,他们也许在琢磨如何渲染这一事件。

  当我们企望国内软件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妨也该提醒一下这些IT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是不是更应该多一些实干,少一点躁动?而法庭,终究是为良性的竞争环境提供保障,而不是用来做秀的舞台。



反病毒论坛】 【网络安全论坛】 【在线技术支持论坛】 【打印】 【关闭】    



信息安全 源自瑞星